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使用人保财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确认本公司业务人员在承保时是否为您做到了以下各条:
    一、本公司业务人员在承保时是否为您提供以下服务,做到了请在条文后打勾(√),没有做到的打(×),并在文本后签字确认。
    1、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相关事项,向您作出了详细解释( 
    2、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人责任免除部分,向您作出了明确说明并提请您注意( 
    3、对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已经向您提出了询问,并提请您如实告知( 
    4、对于车辆使用税的缴付方式已向您做了详细告知和说明(  汽车投保)
二、本公司业务人员是否向您送达了以下与本保险产品的相关材料,收到了请在条文后打勾(√),没有收到的打(×),并在文本后签字确认。
1、保险单正本( 
2、您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3、保险费收据( 
4、保险凭证、交强险标志( 
5、保险批单( 
    6、其它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材料(请填写具体内容)。
    如果本公司业务人员没有做到上述各条,您可以要求业务人员履行上述义务:如果业务人
员解释其中某项材料是本合同中没有的,请你划去该项;如果业务人员已经做到上述条款,请您在下面签章确认。
谢谢合作!
客户(投保人)签名: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件(特别约定内容)
1.若客户投保时提供的车辆信息(包括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与出险时实际车辆信息不符,则该车一旦出险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若保险车辆为非营业用车或家庭自用车,则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若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若客户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则特别约定:车上人员是指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重心处
于保险车辆上的自然人,舍驾驶室内人员和搭载于车辆其他部位的人员。其中违法搭载人员属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4若客户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责任险类别,则特别约定:对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人身伤亡医疗费的赔偿,我公司按照出险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5若客户投保车损类险别(包括车损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则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或盗抢险项下损失,赔偿金颠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6若客户为老旧车辆(按照保险条款折旧率计算,折旧金额达到或超过80%的车辆),则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或盗抢险项下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且因本事为老旧车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20%。
7若保险车辆为0.75吨以上货车、挂车货特种车一、特种车二,投保车损类险别时,则特别约定:被保险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侧翻但未达到倾覆程度所致本车车辆损失属除外责任。
8若客户比例投保车损险,则特别约定:该车车损险不足额投保,若发生部分损失,赔款金额按照车损险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比例进行理算。
9若保险车辆为新购车辆,投保盗抢险时,则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被保险机动车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间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10若客户投保附加玻璃单独破损险,则特别约定:玻璃单独破碎险不包含天窗和后视镜玻璃。
11若附加绝对免赔颇,别特别约定:车损险每次保险事故扣除绝对免赔额RMB    12若客户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有效期已过期,则特别约定:客户投保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有效期已过期,若被保险车辆出险时行驶证仍来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本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3若客户要求约定受益人,则特别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
14对于进口车型若客户不愿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则特别约定:如遇出险,配件及修理价格以人保财险总公司直报批复系统核定价格为准。
15.保险期限以电脑打印为准,手改保险期限仅供到车管所上牌照时使用。
16.其他特别约定内容:
投保人声明:本人(或者)单位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以上所涉            车辆号牌)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内容
                      投保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