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单项或批量金额1000元以下的除外)、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指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外交专用的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除外,公安出入境制证设备及制证用打印机除外
传真机
 
 
扫描仪
 
包括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除外,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电视机
京内单位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车辆租赁服务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印花税票印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制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  门
品  目
备  注
外交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其他打印设备项下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其他识别输入设备项下护照阅读机,扫描仪项下护照照片扫描仪,其他办公设备项下护照塑封机、外交及领事专用设备
 
汽车购置税标准2013
公安部
警车(指警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客车除外),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指巡逻艇、警卫船艇、消防船、特殊工作船艇),被服装具,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音视频图像装备,出入境设备项下的出入境证件阅读机、口岸边检专用设备(边检验讫章、自助通道设备)、指纹采集仪、公安出入境证件资料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及制证用打印机、出入境证件、制证材料等
 
民政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救灾物资(指救灾帐篷、帐篷涂层布、棉被、棉大衣、棉衣、多功能睡袋、折叠床、折叠桌凳、软体储水罐、气垫床、背囊、救灾苫布、应急灯、场地照明灯、家庭用取暖设备、简易厕所等)
 
水利部
泵,发电机,变频设备,车、船用灯,水下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绝缘电线和电缆,钻探机,桩工机械,排灌机械,特种作业船,机动船,加工天然石材、石料,其他橡胶制品
 
卫生计生委
其他物用具项下宫内节育器、避孕套,注射液,片剂,外用(栓剂、凝胶、膜)和皮下埋植剂等
 
人民银行
运钞专用车,工业车辆项下蓄电池叉车,钞票处理设备,货币清分处理设备,货币销毁处理设备,其他货币处理设备,其他印刷服务项下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货币处理专用设备维修和保养,审计服务项下基建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本级以外的人民银行系统
海关总署
制服,鞋,被服附件,护照阅读机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改装查验车辆,机动船项下交通艇、缉私艇、监管艇、摩托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项下集装箱和车辆检查设备、X光机检查设备、电子地磅、辐射探测检查设备、检查工具箱、施封锁、化验仪器(指对进出口货物或物品进行海关工作需要的检测鉴定的光谱分析、谱分析、质谱分析、热分析、元素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化验仪器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其他交换设备项下程控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信息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其他交换设备项下的程控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信息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除外),单证印刷服务项下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制造业服务项下海关制服加工,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项下集装箱检查设备维护、缉私船艇维修
海关业务单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海关总署以外的直属海关
税务总局
被服,信息技术服务,单证印刷服务项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票据印刷服务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项目适用范围为税务总局以外的税务系统
质检总局
其他分析仪器项下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微生物鉴定仪、蛋白质测定仪、气相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能量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X光机,谱仪项下离子谱仪、气相谱仪、液相谱仪,饮水器项下纯水机,离心机,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前处理系统(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解、微波消化等萃取仪)、B超机、酶标仪、微波消化器、放射性检测仪、生物芯片检测系统、培养箱、碳硫元素测定仪、生物安全柜、红外体温测量仪、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
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体育总局
体育设备,医疗设备
 
地震局
地震专用仪器项下测震观测系统设备、强震动观测系统设备、重力观测系统设备、地形变观测系统设备、地磁场观测系统设备、地电场观测系统、地下水观测系统设备、地震数据分析处理设备、地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地震灾害救援仪器设备,其他卫星通信设备项下地震卫星通信设备,移动通信(网)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地震探察和救援专用车辆,专用飞机项下地震现场遥感灾情采集小飞机
 
气象局
气象仪器,地面气象雷达
 
海洋局
海洋仪器设备
 
测绘地信局
测绘专用仪器项下经纬仪、水准仪、测深仪、地下管道探测仪、航空摄影设备、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测距仪、重力测量仪、三维激光测量仪、全站型速测仪、GPS测量仪
 
民航局
票据印刷服务项下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制
 
高法院
制服,被服附件项下领带、徽章,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囚车、执行死刑用车、执行车、巡回审判车,其他输入输出设备项下法庭庭审记录设备,行业应用软件项下司法政务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法徽、法槌、人民法庭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识、路口指示牌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