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延期年限
检验次数
全挂汽车列车(带拖挂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
8
4
延长期使用每年2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各类出租汽车
不许
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总质量1.8-6.0吨)载货汽车(总质量6.0吨以上)
10
5
延长期使用每年2
微型载客汽车、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
对于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4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5
无限制
对于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4
旅游载客汽车
延长时间每年4
9座(含)以下非营运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5
无限制
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2次,从第21年起,每年4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及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以根据使用和检验情况,在延长使用年限
汽车报废标准说明:
1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要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2  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由载客汽车。
3  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4  对于延长使用的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GB7258的,收回牌证进行注销登记。
注:次表是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1202号文件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