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带驾业务驾驶员处罚规定
1.目的
为保障营运服务正常进行,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带驾业务驾驶员行车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性,控制和防止违法、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带驾业务驾驶员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带驾业务驾驶员因交通违章、事故、车损赔偿处罚的管理。
3.管理规定
3.1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3.1.1驾驶员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后必须认真写好书面经过情况和检查,发生事故时除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必须同时向公司驾驶员管理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教育和处罚。
3.1.2驾驶员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事故的登记、汇总,并报上级主管审批。
3.2各类交通违法的处罚。
3.2.1凡驾驶员发生违法行车、违法停车等行车违法行为,必须及时自行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3.2.2因当事人违法原因造成公司车辆不能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的车辆检验的,造成一切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经济、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劳务用工合同。
3.2.3年度内第一次交通违法违章除自行到公安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外,公司对其50元,第二次违章100元,依此类推,一年内发生5次及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并处以停驾待岗处罚,停驾待岗期间公司将停发违法驾驶员工资。
3.2.4因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交强险保费上浮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中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浮动办法)的规定,由责任人承担保费上浮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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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驾驶员在服务期间,因事故、违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扣满分值的,公司解除与其劳务用工合同。
3.2.6服务驾驶员因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造成暂扣驾驶证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公司解除与其劳务用工合同。
3.2.7长租带驾业务合同约定客户可以自驾的,凡客户自驾发生的各类交通违法,必须由客户出具证明书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免除对带驾驾驶员的处罚,凡客户自驾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参照公司长租自驾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公司保留对客户追究因此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权利。
3.2.8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的,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处罚200元依此类推,年度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将处以停驾处罚因客户用车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学习教育等活动的必须有客户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方可有效。
3.3行车事故的处罚
3.3.1行车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上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时驾驶员管理
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作相应认定。
3.3.2发生有责事故,需要替代车的,凭有关事故证明和《事故替代车——流转单》到车管科办理申请替代车手续,全部责任按替代车辆合同价日租金的50%由该起事故的责任驾驶员承担。
3.3.3发生有责行车事故,根据保险条例规定,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事故费用,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本人承担。
3.3.4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费用,事故责任驾驶员按如下标准处罚全责,处罚20%;主责,处罚15%;半责,处罚10%;次责,处罚5%。
3.3.5带驾业务驾驶员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本方承担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处罚金额在事故车辆进入修理前或事故结案后-次性结清,特殊情况时责任驾驶员可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可分期从该驾驶员工资中扣清。
3.3.6带驾业务驾驶员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本方承担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由事故责任驾驶员先行全额垫付(凡单方全责事故且无第三者损失的,并且事故单证齐全的可办理保险委托理
,5千元以上的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
3.3.7发生责任物损、车损、人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并处停驾、待岗处罚,停驾、待岗期间公司停止支付驾驶员工资,视情再行安排。
3.3.8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及物、车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公司解除与其劳务用工合同。
3.3.9凡发生事故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因事故造成交强险保费上浮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相结合的费率浮动办法)规定的上浮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3.4带驾业务、驾驶员合同结束还车,车身划痕赔偿(碰撞、凹瘪、破损除外)
3.4.1驾驶员带驾业务合同结束还车时,车身有划痕的,购买机动车车身划痕险的承担划痕损失费用的20%保险条款规定,因驾驶员原因中途换驾及未购买车身划痕险的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费用。
3.4.2未购买车身划痕险的驾驶员,一年期业务合同结束还车时,车身有划痕的,免除车身划痕费用的30%。
3.4.3未购买车身划痕险的驾驶员,两年期业务合同结束还车时,车身有划痕的,免除车身划痕费用的40%。
3.4.4未购买车身划痕险的驾驶员,三年及三年以上业务合同结束还车时,车身有划痕的,免除车身划痕费用的50%。
3.5因驾驶员车辆停放不当发生的他人恶意造成的车损、物损及车上设施设备、证件、牌照损失的,不在保险理赔范围的以及无有关事故证明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损失。
3.6驾驶员应增强车辆停放、行驶途中的安全责任心,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中应保持安全车速、车距。凡发生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且无他人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50%的玻璃费用(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凡操作、保管不当,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身玻璃损坏,当事人应承担全部损失费用。
3.7发生车身玻璃损坏需要修补或更换,必须经车管人员验证并到公司指定维修点修理,未经
验证擅自修理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