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行车,实现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是指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是在**公司驾驶运输、生产服务车辆的专职驾驶人员。
第三条 **公司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驾驶员上岗前,安全环保科要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通过实际操作路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考试合格后,并经过公司级安全教育,劳动人事科再行分配。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条件
第五条招聘基本条件:年龄24---39周岁以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身体条件:
1.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力:无红绿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十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凡招聘到公司的驾驶员,招聘前必须经莱钢医院体检,并出具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安全意识
凡招聘到公司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考试合格,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第八条操作技能
凡招聘到公司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实际驾车路试并完成规定的考试科目且合格。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三级安全教育
凡招聘到公司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司、车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教育
教育的内容:
1.学习有关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厂规厂纪;
2.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确认制;
4.介绍公司运输任务及各种货物的安全运输要求;公司的服务性质及服务内容和要求;
5.汽车技术性能及使用、维护、保养知识;
6.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二、车队教育
教育的内容:
1.介绍车队的基本情况、运输服务内容及要求;
2.学习本队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本队设施、设备的安全知识、使用要求及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4.车队的危险区域及安全注意事项;
5.本队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6.本岗位的三种伤害因素及预防措施。
车队教育期间,应让驾驶员填写三不伤害防护卡,并督促驾驶员经常学习。
三、班组教育
教育的内容:
1.本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2.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确认制;
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规定;
4.本班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上述各级教育完毕,由施教人将其教育内容及考试结果记录三级教育卡片,交回安全环保科保存备查。
第十条各级教育完毕,由车队指定师傅,在师傅的带领下,实习驾驶,熟悉道路及装卸现场环境,实习时间最少15天,最多2个月,实习期满,由师傅对其驾驶技术、操作水平、遵章守纪、安全意识等作出评价,合格者方可单独驾车,不合格者改作其他工作或辞退。
第十一条日常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队共同负责,以车队为主。
1.日常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通过会议、黑板报、宣传栏、打印下发学习教育材料进行;
2.安全环保科应不定期到车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重点教育
1.凡发生一般以下行车事故,影响服务质量行为的驾驶员,均由车队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个人写出保证书,方可上车;
2.凡发生重大以上行车事故及严重影响服务质量行为的驾驶员,均到安全环保科接受教育,教育时间至少7天,最多一个月,经考试合格,个人写出保证书,方可回原岗位工作。
第四章安全行车要求
第十三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严禁与火车抢行。
车辆在厂内行驶应严格遵守车速、行驶路线、车辆停放等规定,行经各种路口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严禁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禁止违章驾车、违章行车、超速行车、强超强会、逆向行驶、不落斗行车,以及疲劳驾车。
第二十一条禁止客货混装或者超载、偏载行车。
第二十二条停车检查车辆、货物时应尽量避开上、下坡道或危险路段,确需在上、下坡道或危险路段检查车辆、货物的,要先停止发动机运转,拉紧手刹,并将车掩好,再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日常检查、维修(护)车辆时,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将变速杆排入空档位置,拉紧手刹,掩好车辆,当有人在车辆上下左右作业时,严禁发动车辆或起步行车。
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应下车等候,不准在驾驶室内睡觉。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停车休息或离开驾驶室返回后再行启动发动机起步行车前,必须对车下、车旁、车周围有无人员及妨碍起步的危险物件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安全后方可行车。
第二十五条遇有雷雨天气,不得在大树底下或高处停车。
第二十六条装、卸车前,应下车对装卸货现场进行安全确认。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空中有煤气等各种管道、设施底下停车。查汽车违章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第二十九条运输特殊货物,驾驶员必须按照特殊货物装卸及封车要求实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违规管理
第三十条稽查护卫队、安全环保科及各车队应不定期上路稽查,查纠违章,查处违规违纪,并对查出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驾驶员超速行车、超载运输、强超抢会、闯信号灯、开车拨打手机、收发信息,每发现一次1000元;超限运输(单件或整件货物不可拆卸分装者除外)由驾驶员承担的50%;违章驾车(穿拖鞋、赤背驾车等)每项500元。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的,按“禁酒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严禁驾驶员私自教练,违者每发现一次500元,下岗一个月。发生事故者费用自负,并根据事故责任和事故性质,给予下岗1-3个月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严禁私拉乱运、跑黑公里,违者,没收所有非法所得,按2元/吨公里计收运费,并300-500元。造成事故者,不分事故责任,除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外,并根据事故责任和事故性质,给予驾驶员下岗6个月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严禁驾驶员捎带商贩和非有关人员,违者,一经发现,每捎客1人,100元,驾驶室超员或大厢内载人,按人均500元以上;每捎带商贩一人,300元。造成事故者,按上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凡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包括运输的一切货物、汽车燃油、润滑油、轮胎、备品备件、废旧物品等物资的,按“反盗窃令”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货物卸车完毕,驾驶员应对其彻底性进行确认,大厢内如有残留货物,驾驶员应清扫干净方可驶离货场。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负有保护好所承运物资安全的责任,运输途中不得发生扒抢事件,如有发生,驾驶员必须予以制止,若制止无效应立即报警,否则考核车辆驾驶员10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人员上车打扫矿粉、煤炭等货物,凡车辆大箱内有人者,考核车辆驾驶员10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四十条凡运煤车辆未进入煤场前不得将车厢罩盖蓬布揭开,必须在进入煤场后方可揭下蓬布,过磅取样,凡发现运煤车辆未进入煤场前揭开蓬布的,每车200元。
第四十一条、需进入三煤场卸车的车辆,从螺旋卸车机区域东门驶出后至进
入煤场期间,途中不得停留,保卫科、运控中心要加大对此区间的监督和巡查。
若因堵车或其他原因,车辆需停在路边等候时,如有不法人员扒抢,驾驶员和现
场调度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知保卫科或报警,现场调度通知车辆回候卸区等待。
对私自停车或不服从管理者考核车辆驾驶员200元。
第四十二条为减缓桃花路交通压力,并避免物资流失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除在三煤场外待卸的车辆,其它车辆均不得在该路段停车,违者考核车辆驾驶员
200元。
第四十三条凡驾驶员无故私自绕道行驶者(指离开调度路线),一经发现1000元,并按绕道里程和核定吨位以每吨公里2元计收运费。发生事故者,经济损失一律由本人承担,
并根据事故责任和事故性质,给予下岗6个月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特殊货物装卸及封车的规定,违者每次500元。
第四十五条严禁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生活区和其他非生产区域,违者,每发现一次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均自负,并根据事故责任和事故性质,给予下岗3个月
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车辆完成任务必须归队,不归队者500元,在外发生事故者,一切费用全部自负。
第四十七条驾驶员驾车上路,不带驾驶证100元,不带从业资格证100元。
第四十八条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每发现一次1000元。
第五十条凡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的,一律由本人承担,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五十一条凡驾驶员肇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到交警队进行教育培训或办学习班者,一切费用自理,教育培训学习期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二条凡给予驾驶员下岗1-6个月处分的,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公司研究批准,劳动人事科行文并执行。
第五十三条与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人事科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安全环保科是**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是本单位/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单位/部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科,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机动车驾驶
员,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