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展开全文
1基本内容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
(三)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十)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第八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
(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七)不避让盲人的;
(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八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机动车报废标准
(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二)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三)不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四)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六)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十七)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十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十九)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二十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二十二)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二十三)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第八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五)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七)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九)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十四)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一)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申请车辆变更登记的。
第八十五条 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八十七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
第八十八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
(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
(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