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机关
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底盘较高、抓地性能较好的特别设计的汽车。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配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越野车(含SUV)。排气量和价格一般控制在2.5升(含)和25万元以下。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提高配备标准,但须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越野车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交通地理环境复杂,工作地域包含有山地、丘陵、高原、滩涂地带的;
(二)担负抢险、救灾、处理应急重大事故职责的;
(三)具有侦察、办案、维稳、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机要交通职能的。
第六条  严格越野车编制管理。越野车要分别纳入一般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第七条  严格审批程序。省直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配置越野车统一由各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批,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党政机关越野车注册登记审核,所有党政机关配备的越野车,必须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
第九条  严格越野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一)对已配备使用的越野车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对违规车辆要认真纠正处理;
(二)党政机关根据地理环境和保障公务需要,编制越野车配备计划,纳入政府采纳范围,按照规定程序配备;
(三)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落实日常使用审批登记、回单位存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
(四)实行越野车保险、维修、加油由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公车费用核算和奖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  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越野车有以下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配备越野车的;
(二)为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的;
suv越野车(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越野车的;
(四)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的;
(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越野车的。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越野车配备使用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越野车配备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力度,并认真受理信访举报。
省直各部门、各市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越野车配备使用情况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越野车配备使用情况和检查督查情况,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并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