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 号】合政办[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行意义
  在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区域禁行措施,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遏制城市机动车污染物快速增长的态势,促进城市交通向绿交通、低碳交通转变,切
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顺利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禁行内容
  (一)禁行车辆。黄环保标志汽车及无环保标志汽车。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用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制。
  (二)禁行区域。分阶段、分区域实施。第一阶段于2014年7月1日在一环路以内(不含一环路)实施禁行,第二阶段于 2017年在全市范围实施禁行(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三)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6月30日)。
  1.发布黄标车区域禁行通告,出台禁行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法制办。
  2.开展黄标车区域禁行宣传工作。2014年2月上旬制定实施宣传方案,通过发布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提示警语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法制办。
  3.建成黄标车自动识别系统。按照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及市公安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设备的标准和要求,2014年5月底前完成黄标车自动识别系统采购、安装和调试。自动识别系统直接连接至市公安交管部门,由其负责使用和管理,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所需经费从污染治理专项经费中安排。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设置禁行标志牌和提示牌。2014年5月底前完成相关路口、路段禁行标志牌和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所需经费根据禁行工作进展情况,由市财政审核后追加安排。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5.做好禁行实施前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及补发工作。自2014年1月起,将12个环保窗口增加至24个,加快全市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6.研究出台我市黄标车报废淘汰的鼓励政策。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起)。
  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试行期,对违规车辆以告知和劝导为主,不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代拟禁行通告,制定实施方案,核发环保标志,进行宣传解释,建设黄标车自动识别系统及车辆环保标志数据库,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助市监察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黄标车限期淘汰工作进行督查。
  (二)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设置机动车禁行标志,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协助市环保部门建设黄标车自动识别系统。
  (三)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公交车辆的更新淘汰工作和市属国有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协助市环保部门建设黄标车自动识别系统。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客、货运(包括公交、出租)企业进行环保标志的申领,配合市国资委推进公交车辆的更新淘汰工作。
  (五)市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经济补偿政策。
  (六)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黄标车禁行专项工作经费,配合市商务部门制定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经济补偿政策。
  (七)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限期淘汰工作。
合肥汽车  (八)市监察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黄标车限期淘汰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黄标车区域禁行工作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众生活密切相
关。实施该项工作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拥堵,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以及提升城市形象品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履职,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市环保部门要加快环保标志核发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黄标车禁行执法工作列为日常执法范围,重点对老旧车辆、无标车辆及外地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做到精心部署,严格执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单位要以身作则,正面引导,积极利用各类媒体树立黄标车禁行典型,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为禁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