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8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付兴 
【审理法官】刘付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黄金云;黄育勤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黄金云黄育勤 
【当事人-个人】黄金云黄育勤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潘雪飞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潘雪飞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艳潘雪飞 
【代理律所】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被告】黄金云;黄育勤 
【本院观点】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系法定责任,赔偿范围、责任限额等均由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结合当事人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及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系法定责任,赔偿范围、责任限额等均由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受害人故意的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基于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其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在适用交强险赔偿时并不考虑双方的事故责任、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的大小等等因素。参与度做为法医学的概念,实质是一种原因力大小的分析,相当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适用参与度。本案中,一审判决确定的黄金云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未超出交强险的
责任限额,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主张上述损失应考虑参与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9: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划分,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佐证,该院予以确认。皖AH××某某号小型汽车在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当日,黄金云被送往合肥长荣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左侧肩部外伤、左侧肩关节脱位。因“车祸致左侧胸壁、左肩部疼痛4天”,黄金云于2019年9月15日入住该院,入院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①肋骨骨折(左侧第6肋骨)②创伤性湿肺2.左肩关节手法复位术后;3.高血压3级,于2019年9月2日出院,住院10天。2019年12月2日,黄金云因左肩袖损伤
前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全麻下行左肩关节镜下肩袖修补术,于2019年12月16日出院,住院14天。此外,黄金云亦多次前往门诊,、住院期间医药费共44721.15元。2020年5月27日,黄金云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金云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脱位及左肩袖损伤行修补术后等损伤,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不足50%),构成十级伤残;黄金云伤后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00日,营养期为100日,黄金云支付鉴定费1430元。经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申请,该院于2021年2月3日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对黄金云的伤残等级以及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2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黄金云既往患有肩关节习惯性脱位所致肩关节骨性损害,本次因交通事故左侧肩袖(冈上肌腱局部)不全损伤,后遗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5%,评定为十级伤残。2.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左肩袖冈上肌不全损伤,系上述伤残后果的相当原因力,其参与度拟为50%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黄育勤驾驶皖AH××某某小型汽车致使黄金云受伤,被告黄育勤负事故主要责任,黄金云无责任,方永海负事故次要责任。对黄金云的损失,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作为皖AH××某某小
型汽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人,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以及交通事故致伤参与度(参照鉴定意见,该院酌定交通事故致黄金云左肩袖冈上肌不全损伤的参与度为50%),由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40%(50%×80%)的赔偿责任。黄金云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该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票号0025948的医疗费发票姓名系方永海,非黄金云,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该院不予认可。结合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发票等,黄金云的医疗费确定为44721.15元。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抗辩其只承担90%的医疗费,因其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费用的具体金额,对该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黄金云住院共计24天,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确定为1200元(50元/天×24天);3.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关于黄金云营养期限为100天的鉴定意见,确定为5000元(50元/天×100天);4.护理费,黄金云主张按照49472元/年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确认。结合鉴定机构关于黄金云护理期限为100天的鉴定意见,确定为13553.97元(49472元/年÷365天×100天);5.残疾赔偿金,黄金云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定残时65周岁,其残疾赔偿金主张为59163元(39442元/年×15年×10%)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抗辩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适用2019年旧标准,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6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黄金云的伤情,该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7.交通费,根据黄金云就医的地点、次数,该院酌定交通费为800元;8.鉴定费,黄金云为确定其损失而实际支出鉴定费1430元,并提供发票予以佐证,该院予以支持;9.财产损失,黄金云主张财产损失450元,有事故认定书及收据予以佐证,该院予以支持;10.误工费,黄金云仅提供了劳务合同以及工作证明,但是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于黄金云误工费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131318.12元,其中第4-7项总额、第1-3项中的10000元、第9项,共计88966.97元,由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42351.15元(131318.12元-88966.97元),由阳光财险合肥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黄金云169某某.46元(42351.15元×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金云889某某.
97元;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黄金云169某某.46元;三、驳回黄金云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黄金云负担134元,由黄育勤负担6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342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结合当事人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及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