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刘光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3 
【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7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小丽窦士报梁东 
【审理法官】谢小丽窦士报梁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刘光欣;付桂荣;陈乐;刘佳滢;刘佳玺男;李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程宝才;王某某;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刘光欣付桂荣陈乐刘佳滢刘佳玺男李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程宝才王某某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光欣付桂荣陈乐刘佳滢刘佳玺男李智程宝才王某某 
【当事人-公司】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张治权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高小艳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段梦柯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郑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张治权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高小艳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段梦柯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郑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越张治权高小艳段梦柯郑科 
【代理律所】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刘光欣;付桂荣;陈乐;刘佳滢;刘佳玺男;李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程宝才;平顶山 
本院观点】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合肥汽车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39:24 
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刘光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民终7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欣(刘亮亮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桂荣(刘亮亮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乐(刘亮亮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滢(刘亮亮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玺(刘亮亮之子)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权,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艳,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某某。
     负责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柯,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宝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新华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宝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
     代表人:王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欣、付桂荣、陈乐、刘佳玺、刘佳滢、李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程宝才、王某某、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安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谢小丽
审判员 窦士报
审判员 梁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晓蕊
书记员尚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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