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22
【字 号】合政办〔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提升巡游车车辆装备水平,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为人民众带来更大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强化规划引领,加快推进巡游车充电设施建设;综合运用财税、价格等手段,加大鼓励扶持力度,为纯电动巡游车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2.坚持以人为本。完善车辆购置、提前更新、充电价格、运营服务等环节保障措施,统筹兼顾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利益。
  3.坚持创新驱动。引导鼓励纯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快车辆技术和售后服务创新;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构建便利高效、质优价廉的充电服务体系,满足纯电动巡游车运营需要。
  (三)工作目标。2019年2月起,合肥市区新增巡游车全部采用纯电动车。按照“先公营后个体、先示范后推广”的方式,加快推进“油(气)改电”工作,2020年底前,力争使市区经营权归公司的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车。鼓励引导经营权归个体的巡游车提前更新。
  二、明确纯电动巡游车车型及售后服务条件
  (一)车型营运技术条件。适用于市区巡游车“油(气)改电”政策的车型为插电式纯电动车,车辆应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电池容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驶里程≥400公里,轴距≥2670毫米,快充时间≤1.5小时(0-100%);应配备皮革座垫,车身分符合本市巡游车规定要求,具备集成安装巡游车专用标志标识、车载终端设备、应急报警装置的位置和数据接口。
  (二)车辆售后服务条件。车辆电机、电控部分免费质保期覆盖车辆8年营运期限且不限里程;电池部分质保期覆盖车辆8年营运期限且不限里程,因电池衰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低于320公里的,应更换电池。其他配件价格不高于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最低价。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
  三、加快建设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
  依据《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统筹推进巡游车充电设施建设。在建成区内选址建设充电服务综合体或充电站,在政府、国有企业管辖的公共停车场
和设有巡游车蓄车区的交通枢纽、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等建设巡游车充电站,按照规定在社会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泊位,逐步形成“数量适宜、布局合理、管理高效、服务智能”的巡游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
  充电服务综合体和较大的充电站应有专人管理,具备餐饮、休息、公厕、车辆维修清洗、巡游车交接班等功能。建设巡游车充电服务平台和APP,实现智能管理、预约充电、在线结算。
  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充电公司)作为巡游车充电设施建设运维主体,要按照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全力推进与巡游车“油(气)改电”数量相匹配并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建设,确保满足纯电动巡游车充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建投集团、市充电公司)
  四、完善纯电动巡游车支持政策
  (一)车辆运营补助。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完善售后服务。对符合车辆销售价格条件、满足车辆售后服务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予以适当财政补助。
  新增纯电动巡游车及在营运的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换购符合本市营运技术条件的纯电动车,享受国家、地方财政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新车购车价格与市区在营运油气双燃料巡游车平均购车价格(7万元/台)的差价,在享受省级新能源客车运营补助资金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差价在5万元/台以内的,按实际差价补助;差价在5万元/台以上的,按5万元/台补助。如国家及省级补贴政策调整,车辆运营补助标准相应调整。
  纯电动巡游车营运期限内,汽车生产企业与购买者约定,因电池衰减导致综合工况续驶里程低于320公里的,更换电池费用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其中,运营在4年内的,不予补助;运营满4年后的,更换电池费用由市财政按一次更换费用的50%比例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台。补助后再发生更换电池费用的,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
  车辆运营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付。省级新能源客车运营补助资金兑付按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印发的财建〔2017〕952号文执行。
合肥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车辆提前更新奖励。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由市财政给予巡游车经营者一次性提前更新奖励。奖励标准为:7年以上的不奖励;6年以上不满7年的奖励0.5万元;5年以上不满6年的奖励1.5万元;不满5年的奖励2.5万元。提前更新奖励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车辆能耗成本。巡游车在市充电公司经营的充电服务区、充电站和充电泊位充电免收停车费。在综合考虑基础电价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充电运营服务补贴政策,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为纯电动巡游车提供充电优惠服务,推动建立低成本、便利化的充电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投集团、市充电公司)
  五、调整巡游车运价
  结合巡游车“油(气)改电”工作实际,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测算,启动巡游车运价调整工作,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运价结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投集团、供电公司、充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统筹会商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车辆更新计划并细化实施,提出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协调相关单位推进纯电动巡游车推广应用具体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纯电动巡游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制定纯电动巡游车充电设施建设及充电运营服务补贴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市级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拨付及经费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巡游车“油(气)改电”涉及的车辆报废、新车上牌等工作,
加强涉稳信息搜集、研判,及时处置各类不稳定隐患和突发事件。市科技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纯电动巡游车车型标准条件和整车企业售后服务标准。市发改委负责牵头调整巡游车运价,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确定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价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计价器检定和退出营运的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报废气瓶相关处置工作。市商务局协助做好油气双燃料巡游车车辆报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充电服务区、充电站选点供地工作。市建投集团负责指导、帮助、支持、协调市充电公司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充电公司负责纯电动巡游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合肥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充电设施电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筹划,科学组织,狠抓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本意见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省、市政策层面、新能源车发展趋势,以及对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等方面全面引导,加强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工作的政策宣传,认真解答从业人员、市民众各类疑问,努力营造加快推进纯电动巡游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四)简化办事程序。市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巡游车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业务流程数据对接,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切实为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便捷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