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2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久芳刘凯张子亚 
【审理法官】王久芳刘凯张子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玉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马俊岭;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当事人】赵玉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马俊岭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玉平马俊岭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新征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新征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新征 
【代理律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二手汽车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玉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马俊岭;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本院观点】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本案因该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故应当适用该规定,对赵玉平的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31874.19元/年×14年×21%=9371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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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
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本案因该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故应当适用该规定,对赵玉平的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31874.19元/年×14年×21%=93710元。变更后赵玉平的各项损失总额应为191698元,该金额未超出赵玉平的诉讼请求及肇事车辆保险金额。赵玉平的上诉请求有合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其关于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负担决定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付赵玉平各项费用189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1:55: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9日15时许,马俊岭雇佣的司机于存海驾驶豫豫H×××某某豫豫H×××某某重型半挂货车,沿项城市付集镇黄庙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黄庙桥北十字路口时,观察不力,车前部撞住自西向东行驶由赵玉平驾驶的跃进牌三轮电动车的左侧,致赵玉平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赵玉平受伤后先后在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官会镇卫生院,住院42天,支出医疗费62425.24元。赵玉平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肋骨处十级伤残,右股骨处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马俊岭为赵玉平垫付2300元。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玉平无责任,豫豫H×××某某豫豫H×××某某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于存海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豫豫H×××某某豫豫H×××某某重型半挂货车登记在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马峻岭,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赵玉平母亲王玉英人,赵玉平兄妹4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豫豫H×××某某豫豫H×××某某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于存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登
记在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马峻岭,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赵玉平此次事故的合理费用,应当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付。赵玉平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赵玉平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赵玉平在城镇生活居住,其这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马俊岭垫付2300元,赵玉平应当在收到赔偿款时返还。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赵玉平应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一)医疗费:62025.24元,有病历、诊断证明、医院收费收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中住院期间院外诊疗无医嘱的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50元/天×42);(四)护理费:9745元(39522元/年÷365天×90天);(五)残疾赔偿金40662元(13830.74元/年×14×21%)(六)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七)被抚养人生活费2728元;(八)交通费840元(42天×20元/天);(九)财产损失1250元;(十)评估费、鉴定费2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3865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赵玉平136150元,马俊岭为赵玉平垫付的2300元,赵玉平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付赵玉平各项费用136150元。二、赵玉平于收到赔偿款的当日返还马俊岭垫付款2300元。三、驳回赵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元及鉴定费2500元,由马俊岭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一致。